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余珮瑄被告周士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珮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士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余珮瑄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亦未能由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到庭,顯已逃逸。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