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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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163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佳樂選任辯護人林國忠律師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869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而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