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4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49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23日下午3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貳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95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放款單筆
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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