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於提起本件訴訟時,並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於98年7月30日以98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有該裁定及卷證可憑。按之上開說明,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程序,聲請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7萬元),得暫免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自無再為聲請之必要。從而,應認無從再准許聲請人之聲請,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