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吉成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48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呂吉成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呂吉成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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