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10號上訴人 陳善濠 被上訴人 陳慶鐘
陳慶星 陳慶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