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832號聲請人 賴義雄 相對人 賴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附表編號6中關於「不動產標示:雲林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5」之記載,應更正為「不動產標示:雲林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5、公同共有1/5(共2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之附表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楊昀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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