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竹中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竹姜虎東六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7年3月31日│10,500元│EG0000000││││八白丁餐飲有限│竹北分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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