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多倫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珈暄 原告 藍英豪 被告 李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19號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本票,其中之新臺幣(下同)9,500,000元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不得依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19號裁定之執行名義,對原告強制執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編號│發票日│金額│到期日│利率│利息起算日│││(民國)│(新臺幣)│(民國)││(即提示日)│││││││(民國)│├──┼───────┼──────┼─────┼───┼───────┤│001│107年3月14日│11,590,000元│無│6%│1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