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即受刑人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被告乙○○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未獲,未能執行,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戶籍謄本、送達回證、拘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