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40號抗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俊斌 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前執相對人簽發記載受款人為慶豐銀行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臺北地院於民國(下同)95年7月4日以95年度票字第00000號裁定准許(下稱系爭本票裁定),並已確定。嗣慶豐銀行將其對相對人就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借款債權餘額本金新臺幣(下同)28萬5241及利息(下稱系爭債權)讓與第三人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公司),慶銀公司再將系爭債權讓與伊。慶豐銀行、慶銀公司雖均未於系爭本票上背書,惟伊已提出債權讓與之相關事證,足以證明伊已受讓取得系爭本票債權,而得修補系爭本票背書不連續之缺失。退步言之,伊係於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始受讓取得系爭債權,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2項所定系爭本票裁定效力之繼受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並無證明系爭本票背書連續之必要,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本票裁定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執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票具提示性、繳回性,本票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聲請人以法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本質為行使本票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之追索權,聲請人除應提出本票裁定及裁定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或確定證明書)外,尚應提出本票原本,證明其係執票人而得以行使本票所表彰之權利(包括追索權),始得謂已提出上開法令所定之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10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記名本票票據債權之讓與,須讓與人背書並交付本票予受讓人,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此觀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是以,記名本票之票據債權受讓人欲持原執行名義(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仍須提出背書連續之本票原本供執行法院審查,以確認其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2項所定執行名義主觀效力所及之債權人(本院暨所屬法院103年11月19日10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號研討意見參照)。
三、經查:
(一)抗告人執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以伊輾轉自慶豐銀行、慶銀公司受讓取得系爭本票債權為由,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原執行法院)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案號:原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6903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提出系爭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及系爭本票原本為證(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宗),足見抗告人係欲行使系爭本票所表彰執票人對於發票人即相對人之追索權。又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慶豐銀行,乃屬記名本票,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背書及交付之方式轉讓票據權利,且行使追索權時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惟系爭本票未經慶豐銀行、慶銀公司背書,而有背書不連續之情形,經原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12月5日以新北院輝107司執凌字第136903號函定期命抗告人補正背書連續之系爭本票原本,抗告人於107年12月7日收受,然抗告人迄未補正,業據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可見抗告人並未以系爭本票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依前開說明,即難認其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2項執行名義主觀效力所及之債權人,其強制執行之聲請與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是原執行法院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人主張:伊係於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始受讓取得系爭債權,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2項所定之繼受人云云,洵非可採。
(二)至抗告人主張:伊已提出債權讓與之相關事證,足以證明伊受讓取得系爭本票債權,而得修補系爭本票背書不連續之缺失云云,顯係將本票債權與一般借款債權讓與互為混淆,核與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即記名本票債權之讓與及追索權行使)之規定不符,亦非可採。從而,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劉又菁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常淑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