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52號上訴人 余世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藝君 間因本院107年度婚字第152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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