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21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峙傑 債務人 黃鄧瑋 債務人 陳婷軍
一、債務人黃鄧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壹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鄧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婷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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