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1號債務人甲○○
國民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5年8
月至97年3月及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並清楚標示每筆薪資、各項獎金內容)。
⒉說明債務人薪資帳戶中97年5月23日及同年12月25日分別匯入
13萬4,854元及10萬7,218元之原因?⒊說明債務人提出之98年4月薪資單中「其他」代扣1萬8,967
元是否為薪資強制扣款?⒋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而所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高達1萬8,18
9元(未計入扶養費用),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臺北市人民最低生活費1萬4,558元,惟債務人既負有債務,本應撙節支出,請說明上開高額生活支出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
⒌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子女生活費1萬5,000元,請列表說明該筆支出之細項為何?細項金額若干?不得以雜支泛稱。
⒍提出債務人最近1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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