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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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8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被上訴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