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 黃建隆 相對人 黃承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之1第1項、法提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立法理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112年5月2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理由係以為瞭解當日開庭內容等語,未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明本院該次庭期之筆錄有何疏漏之處,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補正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該通知已於112其6月7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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