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3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凃旻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古景木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古景木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分別提出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件借款及信用卡債務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還款明細,或違約之紀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