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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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51號抗告人 李政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義權 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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