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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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永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楊琄琄附件:
㈠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㈡說明聲請人除母親遺產外,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4年6月起
至106年6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㈢請說明聲請人本人除失業給付外,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
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釋明聲請人於104年12月遭公司資遣後,何以迄今無法仍未就
業?或未從事工作之原因?如已就業,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最近三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等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