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35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8室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4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