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99號原告 張淙閔 被告 蔡明 原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7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