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02號反訴原告 邱宣維
邱世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反訴被告 巫邱清菊
傅鳳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複代理人 李亞璇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巫邱清菊、傅鳳珠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236元,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規定之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又因通行權乃物權,故反訴被告給付償金之期間應可推定超過10年,本件反訴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48,320元【計算式:1,2361210=148,320元】,應徵收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者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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