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57號原告 王柏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篤育 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0,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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