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28號原告即抗告人 陳坊琪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本院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