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2120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貳仟伍佰元,及其中㈠新台幣玖拾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日加收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日加收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七按日加收百分之五十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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