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丁○○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就本院95年度執字第14270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99年度訴字第98號),固屬實在。惟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判決駁回,有判決書附卷可參,故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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