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肆拾萬零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貳仟肆佰零捌元,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壹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