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號原告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未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上開程式欠缺事項。該項裁定已於99年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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