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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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志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延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施坤樹┌───────────────────────────────────────────────┐│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志和有限公司│彰化第六信用合│105年5月10日│201,751元│FF0000000││││施延耿│作社花壇分社│││││├──┼───────┼───────┼───────┼────────┼────────┼──┤│002│志和有限公司│彰化第六信用合│105年5月31日│10,565元│FF0000000││││施延耿│作社花壇分社│││││├──┼───────┼───────┼───────┼────────┼────────┼──┤│003│志和有限公司│彰化第六信用合│105年6月30日│5,040元│FF0000000││││施延耿│作社花壇分社│││││├──┼───────┼───────┼───────┼────────┼────────┼──┤│004│志和有限公司│彰化第六信用合│105年5月10日│4,450元│FF0000000││││施延耿│作社花壇分社│││││├──┼───────┼───────┼───────┼────────┼────────┼──┤│005│志和有限公司│彰化第六信用合│105年5月31日│3,901元│FF0000000││││施延耿│作社花壇分社│││││└──┴───────┴───────┴───────┴────────┴────────┴──┘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