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松林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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