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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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張冬友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12月
28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734647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張冬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富士接著劑空盒壹個及強力膠殘渣袋壹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2月25日8時3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乙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空盒1個及強力膠殘渣袋1袋。
(四)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強力膠後,為警於107年12月25日9時50分許,在上址查獲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空盒1個及強力膠殘渣袋1袋,係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
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王麗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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