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2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3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之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聲│有期徒刑8月(聲│有期徒刑7月│││請書誤載為有期徒│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8月)│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7日│97年11月2日│96年8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撤緩毒偵字││案號││1824號、1848號│1824號、1848號│第11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45號│98年度訴字第45號│98年度訴字第385││事實││││號││├──┼────────┼────────┼────────┤││判決│98年2月11日│98年2月11日│98年5月27日││審│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45號│98年度訴字第45號│98年度訴字第385││││││號││├──┼────────┼────────┼────────┤││確定│98年3月2日│98年3月2日│98年6月15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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