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洪春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福俊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7,700元[計算式:2,200元/㎡×(359㎡+548㎡)×1/2=99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地籍圖謄本,及全部土地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