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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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周漢蓉
周林月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8萬2,618元(計算式:13,200元/㎡×6.84㎡+17,060元/㎡×169.56㎡+18,262元/㎡×134.49㎡+13,200元/㎡×38.15㎡+44萬元=638萬2,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261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5建號建物之第三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