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柯以勒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以頌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3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系爭房屋為屋齡27年透天厝,鄰近條件相近房屋108年11月交易價格換算約每平方公尺9,444元(見彰簡調54號卷第63頁),按原告請求返還面積共約66.73平方公尺計算,核定為630,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後,應補繳5,61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16建號建物之第三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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