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佩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擴張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美金936萬4462.82元,依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31.682)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億9668萬49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0萬9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邱美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