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宴隆 債務人 蘇錦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點應增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亦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裁定,就上開規定自得凖用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請求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其原因事實為債務人張宴隆邀同蘇錦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請房屋貸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因未依約繳付貸款,尚積欠167,00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有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帳務明細在卷可憑。是債權人得請求之金額應為167,005元及卷內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院於110年2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僅裁准67,005元及該部分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得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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