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4號原告 鄭石秀珍 兼法定代理人 鄭世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 鄭文翔 訴訟代理人 吳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20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昌義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