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4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林玫英
被   告  陳龍欽
訴訟代理人  汪鳳嬌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板簡字第1491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2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2
樓房屋,依附件即財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玖、鑑
定分析、結論:所示之修復方法、品名編號⑴至⑷所示之二樓修
繕工程之工程項目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陸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房屋坐落於新北市○○區○○路○○巷○
號1樓(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96年1月開始漏水,嗣後請師
傅來看,一致認為係被告所有房屋坐落於新北市○○區○○
路○○巷○號2樓水管漏水所致。至今被告仍無善意回應。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
⑴被告應將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巷○號2樓之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行改過系爭房屋構造,否認本件漏水係被
告所致各等語。
三、經查:
(一)本院於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至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履勘結
果:本件經原告引導至現場即新北市○○區○○路○○巷○
號1樓房屋,該建物為8層RC建物之第1層,房間客廳前陽
台天花板有水漬、客廳天花板也有水漬。與客廳相鄰房間
天花板也有相同情形。客廳房間走道天花板也有相同情形
。主臥室及主臥對面房間天花板都有相同情形,此有勘驗
筆錄在卷可稽。又本院委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就
上開系爭房屋浴室漏水原因為鑑定,經該會鑑定結果:1.
本案滲漏水原因經鑑定後,研判為系爭標的二樓前陽台洗
衣機地排未接管,長年將水排放至二樓陽台地坪,造成相
對位置直下層系爭標的平台上方天花板內之樓板 白華 。2.
本案經鑑定人勘查後,系爭標的二樓後陽台之熱水暗管及
管路已更新。至於系爭標的一樓走廊,臥室等處之樓板水
漬,白華(壁癌)係因二樓舊有之熱水暗管彎頭破裂’造成
滲漏及毛細現象所造成。此部份漏水現象於鑑定初勘時已
修繕完畢。3.本案因系爭標的二樓前陽台滲漏水衍生之修
繕費用包含:二樓前陽台部分防水工程新臺幣45,260元整
,一樓室內因滲漏水修復木作天花,白華及油漆費用約新
台幣2.8萬元整,共計新台幣73,260元,此有該會109年1
月3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3號函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第
4、5頁參照)。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依上開修復方法為
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及被告應給付之修復費用(
1樓之修復所需費用)在28000元之範圍內為可採取。至原
告其餘之請求,未據原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委無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所有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①被告應
將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2
樓房屋,依附件即財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
玖、鑑定分析、結論:所示之修復方法、品名編號⑴至⑷
所示之二樓修繕工程之工程項目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
為止。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
併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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