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59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優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聰安 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9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0萬元【詳見上訴聲明第2項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5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