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曹玉蘭受刑人盧長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玉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曹玉蘭因受刑人盧長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1年4月26日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5萬元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受刑人因而獲釋,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案件經判決處刑,終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復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各1份附卷可憑,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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