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益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0萬6,136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7萬4,27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0萬6,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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