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酌給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107年度家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 陳寶珠 法定代理人 蔡湘鈴 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 邱紫瑜 法定代理人 邱雅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6,356元(10,456,037/2+3,176,675/2=6,816,356;編號1至30之不動產價額為10,456,037;編號21、22、27、28之不動產價額為3,176,675),應徵本訴與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用共計107,277元(102,777+4,500=107,27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