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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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玉燕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