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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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 邱忠義 代理人 曾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而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3月14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有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01號卷宗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何伊羚┌──────────────────────────────────────────────────────────────────┐│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2號│├─┬─────────┬─────────┬───────────┬───────────┬────────┬────────┬──┤│編│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陳信洲 │邱忠義│102年11月30日││5,660,000元│CH四九九六四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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