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左耀元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姵珺附表: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3年12月5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收入來源為何(是否包括原莊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福斯國際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包含獎金收入)?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113年6月至11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㈥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 左台生黃麗蘭 」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12月7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左台生、黃麗蘭」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㈧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左台生、黃麗蘭」是否有領取保
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提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
⒈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94431分之8000)
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及土地現值資料⒉雲林縣○○市○○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及建物現值資料。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依聲請人提出名下之彰化銀行虎尾分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
本所示,請據實說明下列款項之用途;⒈原莊汽車於112.9.23以FEDI存入108,600元、於112.9.23以FE
DI存入71,820元、於112.9.23以FEDI存入78,180元、於112.
9.23以FEDI存入56,000元、於113.3.6以FEDI存入24,840元、於113.5.17以FEDI存入120,000元(見本案卷第91、97頁)。
⒉VOLKS於112.9.25匯款11,305元、於112.10.25匯款8,530元、
於112.11.27匯款21,287元、於112.12.25匯款14,412元、於
113.1.25匯款17,598元、於113.2.26匯款13,005元、於113.3.25匯款4,643元、於113.4.25匯款18,121元、於113.5.27匯款12,532元、於113.6.25匯款9,591元、於113.7.29匯款19,395元(見本案卷第91-93、99-101頁) 陳明 「受扶養人左台生、黃麗蘭」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
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左台生、黃麗蘭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左台生、黃麗蘭」「目前」
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依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左台生、黃麗蘭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二人均有「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之執行收入,請據實說明為何左台生、黃麗蘭有該項收入?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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