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20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明叡 債務人 陳章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53,791元│94.7.4~104.8.31│20│自民國94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之違約金。│││├────────┼───┼─────────────────┤│││104.9.1~清償日止│1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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