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15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立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15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