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李陳鐘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 律師
被告 郭仁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豐交簡字第471號),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嵎琇
法官廖弼妍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