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李陳鐘子

李有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 律師

被告 郭仁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豐交簡字第471號),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嵎琇

法官廖弼妍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政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