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李翊琳 被告 翁綵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被告翁綵崨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83,24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02,468元/㎡×土地面積3,488㎡×415/10萬=1,483,24
4元》,同段673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二聖二路313號15樓)之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1,076,9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60,144元《計算式:1,483,244元+1,076,900元=2,560,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扣除前繳訴訟費用7,380元,尚應補繳19,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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